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1121执7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325118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乡××路学雅芳邻11号楼1-4楼1房(无法处置)及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实际冻结存款)且全国多家法院对上述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3、本院先后全国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部门线上查询,在辖区内房地产管理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将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不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1民初714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