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畅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15执14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羊工业园(枝江市白洋镇善溪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325118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畅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中心港市场1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8798372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畅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2)鄂0115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畅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畅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固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71512.0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81512.00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止;以646512.00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6月2日止;以571512.00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4818元、执行费811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畅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