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91民初187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某某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某某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