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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东宝区某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802民初1139号 原告:荆门市东宝区某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门市东宝区某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2025年4月21日,原告某甲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东宝区某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