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22执保108号
申请人:英顿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英顿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依法对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证保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予以执行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1122证保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