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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顿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22证保1号 申请人:英顿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址:河北省武邑县。 申请人英顿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货物进行保全。并以本公司的现金陆万五千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英顿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位于被申请人***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的有关证据采取勘验的方法予以保全。(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