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8194号
原告:江西***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天集大厦**。
法定代表人:艾国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军,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楼**iv>
法定代表人:於峰成,董事。
原告江西***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7元,由江西***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章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