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沃特曼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8194号

原告:江西***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天集大厦**。

法定代表人:艾国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军,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楼**iv>

法定代表人:於峰成,董事。

原告江西***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7元,由江西***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章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