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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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579号
原告沈阳天舒电子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翔宇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马**家镇永安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舒电子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翔宇压滤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天舒电子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4元,由原告沈阳天舒电子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