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702民初5325号
原告:北海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工业园区科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8713609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保税港区八大街1号北部湾国际门户港航运服务中心1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6582496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海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海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北海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德润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海德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3元,由原告北海德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