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1698号
原告:杭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以“证据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杭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