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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刘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17132号 原告:黄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灵山县。 被告:刘某,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黄某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