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17132号
原告:黄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灵山县。
被告:刘某,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黄某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