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2221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门源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门源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路85号古运大厦4层4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63002405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22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0210.02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53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青2221执482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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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