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3630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昌盛石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180号A2区27、28号。
经营者:***,该经销处经理。
被告:***。
被告:***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杨路77-411号2-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昌盛石材经销处与被告***、***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孙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