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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昌盛石材经销处、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3630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昌盛石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180号A2区27、28号。 经营者:***,该经销处经理。 被告:***。 被告:***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杨路77-411号2-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昌盛石材经销处与被告***、***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孙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