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民初1496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雪冰,辽宁昌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杨路77-411号2-6-1。
法定代表人:那东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奇慧,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海,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告:张晓平,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告:杨永刚,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辽宁省凌源第四监狱,住所地凌源市万元店镇。
负责人:李大海,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诚,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晓平、杨永刚、辽宁省凌源第四监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秀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乌光锐
书 记 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