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博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紫郡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4民初10389号
原告:沈阳博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杨路77-411号2-6-1。
法定代表人:那东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紫郡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6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紫郡城西区业主委员会。
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沈阳博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紫郡城西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紫郡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8月17日开庭,原告沈阳博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博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萍
人民陪审员吴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