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某某西区业主委员会、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某某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2040号
原告:***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杨路77-411号2-6-1。
法定代表人:那东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海,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西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西区。
负责人:程枥颉。
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负责人:郑国,该局局长。
原告***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西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80588.35元及利息229055元,从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LPR值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2609643.3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依法参与了沈阳市于洪区***西区三期维修资金综合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DL-20180910)的招标。2018年9月29日,原告收到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西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原告中标。2018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业主委员会签订《施工合同》约定:1.原告承担***(西区三期)小区的屋面防水、窗口防水、道路、单元门更换、刀闸系统维修改造工程。2.工程造价为3650000元,结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及审计审定金额为准。3.被告***业主委员会在原告进场施工后支付工程造价50%的预付款,剩余工程款于工程全部竣工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工程施工,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2月2日经被告***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并投入实际使用。2019年12月,北京中瑞岳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此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查报告,结算金额应为4205588.35元。被告***业主委员会在向原告支付了1825000元工程预付款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9月2日因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被依法暂停行使职权,重新选举。现由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东湖街道***西社区临时代行业委会工作。原告认为,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9月2日,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通告》,部分内容为:现已向于洪区城东湖街道请示并得到批复,中止***西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在新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委会工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西社区居民委员发出《通告》,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西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被中止,原告主张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西区业主委员会承担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的要求,故应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9元,退还原告***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