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6259号
原告:宁波君龙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LJ95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湖下路173号702室-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居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8710843T)。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6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君龙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居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宁波君龙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欠款项97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君龙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君龙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宁波君龙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本件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