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3881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居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6幢119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居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