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9886号
申请人:上海德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德青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上海居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6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德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居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德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居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941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居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85,941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