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9886号之一
原告:上海德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德青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居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6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德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居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德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8.60元,减半收取计974.30元,保全费879.40元,由原告上海德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