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98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德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德青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上海居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6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德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居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98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德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居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