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博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02执86号 申请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博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民终4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博龙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处置被执行人西安博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经双方当事人议价对被执行人西安博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金沙路常乐紫庭××幢××单元××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21)榆林市不动产权第1××4号)房产、××幢××单元××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21)榆林市不动产权第1××4号)进行了司法处置,前述两套涉案房屋均于2025年4月15日成功竞拍,成交价格总计为3297014元(其中××幢××单元××室××拍成交价为:1637215元、××幢××单元××室××拍成交价为:1659799元)。 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款1545352.8元,以1545352.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4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的利息373996元,从2024年5月4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共计346天按日利率万分之1.75计算的迟延履行金93571元,鉴定费41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00元,处置涉案房产过程中产生拍卖费5800元、5700元,前述费用共计2479419.8元。 本院从涉案房屋拍卖价款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479419.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5950元。至此,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均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西安博龙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802执8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