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922执364号 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石泉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4)陕092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票面金额为1824714.84元的劳务费发票。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向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票面金额为1824714.84元劳务费发票的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石泉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5)陕092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922执36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9月29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