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922执364号
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石泉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4)陕092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票面金额为1824714.84元的劳务费发票。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向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票面金额为1824714.84元劳务费发票的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石泉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5)陕092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922执36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9月29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