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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1202民初2128号 原告:***,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24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88元),撤诉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244元,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退还一半即244元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