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7民初473号
原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榆林市榆阳区后水圪坨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8369200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东屋张家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白实现尧禾镇太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MA6Y232U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新城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屋张家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15元,减半收取计10357.5元,由原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