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覃某与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东屋张家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02民初10782号 原告:覃某,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绣园小区A区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东屋张家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尧禾镇太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覃某与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东屋张家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5)陕0802民初7761号案件,即原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某、陕西东屋张家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陕0802民初776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