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济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499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济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济北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29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济北村村民委员会应履行如下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460869.35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工程价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162元、执行费19600元。本院于2024年0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济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1740190元,上述案款1720590元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费1960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济北村村民委员会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济北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