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ERGEFORMAT1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401民初2145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4569188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