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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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401民初2145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4569188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凉山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