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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陈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2021民初2800号 原告:苏某,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陈某,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蒲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某与被告陈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苏某于202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