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鸿顺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335民初408号 原告:何某某,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倬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倬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成都市。 被告:河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吴某某、河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何某某于202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6元,减半收取计7018元,由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