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3679号 原告:彭某某,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男,1998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系公司员工。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