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2民初11384号
原告:罗某,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赢火虫(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蒲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家港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
经营者: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
法定代表人: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罗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李某及第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2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