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豫0482民初967号 原告:***,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河南司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司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荣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铁五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司荣公司支付剩余劳务款3636元;2.请求依法判令中铁五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司荣公司于2021年签订《钢筋电渣压力焊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承建的汝州市向阳安居新区一号院二期工程的电渣压力焊相关劳务工作。总包单位是被告中铁五局,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劳务工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636元未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诉之。 司荣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中铁五局辩称,首先本案虽然是讨要劳务款,但是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中显示的全部是结算内容,与个人的工资无关,其次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看出是其单方制作,并没有司荣公司的签认,再次被告中铁五局作为发包人并不是工程的总包方,并且被告中铁五局将其中的一部分劳务向有资质的被告司荣公司进行分包,但被告司荣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原告,与中铁五局无关,根据民法典791条、建筑法29条,被告中铁五局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被告司荣公司,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司荣公司将工程擅自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不能穿透法律规定向被告中铁五局主张权利,并且原告应当为自己在本案中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司荣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钢筋电渣压力焊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汝州向阳安居新区一号楼二期工程电渣压力焊工程。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汝州市向阳安居新区一号院二期工程;工程地点:向阳东路;分项工程:电渣压力焊;承包方式;承包人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及措施费,包安全防护所需材料,包机械及所需的材料、包劳保等;承包单价:地下室人防车库、加强层、门面房、每根按2.0元,标准层1.8元;结算及付款方式:结款方式:首付款到正负零以上三层付完成工程量的80%,第二次到十一层付完成工程量的80%,最后封顶付完成工程量的80%,余款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全部付清。该合同甲方处***签字并加盖司荣公司印章,身份证号4128271972********,联系电话13849******,***在合同乙方处签字,身份证号4104821981********,联系电话15037******。 2022年1月2日,***、***在***电渣压力焊班组结算汇总表、***止水钢板班组结算汇总表上签名,该两份汇总表分别显示,总计工程款18181.6元、12528元,借款汇总5000元。现***以剩余款项一直未付为由,诉至我院。 庭审中,***称案涉工程2021年6月份开始施工,2022年初停工,后续未在施工,现工程一直停工至今;***已收到结算单中的22073元,并提交了工资支付单(22073元)。 另查明,***为司荣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网络查询信息、《钢筋电渣压力焊劳务承担合同》、***电渣压力焊班组结算汇总表、***止水钢板班组结算汇总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应支付劳务款数额的认定。根据***提供的《钢筋电渣压力焊劳务承包合同》、***电渣压力焊班组结算汇总表、***止水钢板班组结算汇总表可以看出,***劳务款为30709.6元(18181.6元+12528元),扣除借款5000元、已收到的22073元,现***主张偿还劳务款3636元(30709.6元-5000元-22073元=3636.6元),本院予以支持,故司荣公司应向***支付劳务款3636元。(二)关于***主张中铁五局承担责任问题。***未提供中铁五局欠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材料,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其他诉求,事实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中铁五局的其他答辩意见,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司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36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河南司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附:本案裁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为:0375-686910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联系方式为:0375-6869106),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本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本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释明,并制作释明笔录。 主审法官:***,联系方式:0375-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