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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常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0民特24号 申请人:中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广东常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常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2025年8月1日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已于2025年7月30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申请费400元,由中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