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20748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1.06元,减半收取1465.53元,保全费1177.77元,均由原告四川省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