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2民初8124号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某公司,
被告:A公司,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A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