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某与贵州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5896号
原告:童某某,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浦某某,董事长。
原告童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童某某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按40%收取计7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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