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葆岚实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52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葆岚实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葆岚实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5)陕01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9609.8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