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民终1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西二环路77号凯跃机械综合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18743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16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工业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8524767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博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1民初10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0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1民初102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36元,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517.49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