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1民初790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慈利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