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1民初790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慈利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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