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9528号
原告:***,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街道海拉尔东街9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