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9528号 原告:***,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街道海拉尔东街9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