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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能源(辽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004民初256号 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 被告:光大环保能源(辽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村泉水组小西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光大环保能源(辽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047元(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预交),减少诉讼请求后应收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承担,应予退还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351147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