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206号
原告:天津市文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光,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文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文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