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4267号
原告:天津市文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渌侨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大程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文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渌侨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文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渌侨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9元,由原告天津市文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永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