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淮执字第0357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城中花苑2幢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双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淮安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东郊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淮商初字第0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东郊医院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淮安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证金1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被我院另案估价、变卖。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正在被估价、变卖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淮商初字第04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