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812民初12157号 原告:江苏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浩源汽配城1号楼2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70963949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高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A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0PQK21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雷机电)与被告***、江苏高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春雷机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雅物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春雷机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护保养费用53283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高雅物业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管理的淮安市淮阴区北京西路186号豪景华庭小区10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服务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维护保养费为21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服务期满后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合同第五章第5.1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约定:被告未按期付款,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到期日起逾期款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被告10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电梯的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费都是2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电梯保养维护服务,保证了小区电梯的正常使用。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梯保养费,原被告签订的2023年保养合同履行到2024年7月16日,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7月16日共计产生保养费15283元。2023年11月24日,被告***承诺被告高雅物业所欠物业费由其向原告支付,但被告***未遵守诺言。截止到2024年7月16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电梯保养费5328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我和高雅物业法定代表人***的父亲***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将豪景华庭小区的物业服务承包给我,时间是五年。原告春雷机电找到我,提出***欠款四万多元,根据我和***的合同,我可以从每个月给***的承包费中分期给付原告。***欠原告费用和我无关,我只是出于好心同意从我应该支付给***的承包费中付给原告。现在我和***的合同在今年6月被终止,高雅物业被豪景华庭业主委员会赶走,我们在2024年7月10日被强制退场。我今天和***联系询问本案如何处理,***说以前的费用由他负责,后面的钱即第四份合同的钱由我负责。我认为前期***欠的费用我不应该承担。在第四份合同中,有轿厢风扇、轴流风机5个,每个95元,是我支付的;三角带原告报价126元,实际我查询价格是55元,合同约定100元以下的物品由原告春雷机电承担。我是2023年11月10日进场的,到2024年7月10日退场,这期间的费用我认可,但是要扣除我已经支付的1万元及零件费用。 被告高雅物业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021年,原告春雷机电作为乙方与被告高雅物业作为甲方签订《淮安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2份(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合同》一、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位于豪景华庭小区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期限分别为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即21000元;对于本合同的任何额外更换零件费用或修理费用,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支付;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须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到期日起逾期款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 2022年,原告春雷机电作为乙方与被告高雅物业作为甲方就豪景华庭小区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签订《淮安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1份(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合同》三)。合同约定提供维护保养期限为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到期日起逾期款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付款金额、方式等同上一致。 2023年,原告春雷机电作为乙方与被告高雅物业作为甲方就豪景华庭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签订《淮安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1份(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合同》四)。合同约定提供维护保养期限为2023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付款方式为按季度付款,每个季度付款为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元;对于本合同的任何额外更换零件费用(100元以内的配件由乙方免费提供)或修理费用,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支付;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到期日起逾期款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原告春雷机电、被告高雅物业分别在上述合同落款处盖章确认。该合同尾部有手写字样“备注:前面欠电梯维保费用由高雅物业***签字确认后由现承包人***分5次给淮安市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在承诺人处签字,并落款时间2023年11月24日。 后原告春雷机电按要求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并陆续收到服务费合计25000元、配件费80元。2024年8月30日,原告春雷机电制作《豪景华庭电梯维护费付款明细》,该明细表载明,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的合同金额21000元、到期应付款金额21000元,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的合同金额21000元、已付款金额10000元、到期应付款金额11000元,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的合同金额21000元、已付款金额5000元、到期应付款金额16000元,2023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的合同金额15283元、已付款金额10000元、到期应付款金额5283元,维保费应付款53283元。该明细表下方有***签字字样。 原告春雷机电主张产生服务费78283元,认为扣减已支付款项25000元后,两被告尚欠53283元。后原告春雷机电催要款项未果,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提交案外人淮阴区精超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部于2024年12月26日为被告高雅物业开具金额为475元的电子发票一份,发票载明项目名称为风机风扇、电梯风扇,数量5只。***还提交案外人***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2024年4月26日付电梯维修费126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4份《电梯维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春雷机电依约提供了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被告高雅物业应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被告高雅物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约完成合同义务,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 关于原告春雷机电主张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被告***辩称其只承担第四份合同的服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被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原告春雷机电承诺前面欠电梯维保费用由***签字确认后由其分5次支付给原告春雷机电,该承诺系被告***向原告春雷机电表示加入债务,原告春雷机电未予拒绝,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被告高雅物业与***对原告春雷机电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现已有***签字确认尚欠服务费款项为53283元,***签字确认的明细并未超出被告***的预期。原告春雷机电主张被告***承担维护保养的付款责任,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对原告春雷机电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服务费金额。被告***辩称应扣减其支付的更换零件费用。根据上述四份合同约定,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期间的更换零件费用或修理费用,由高雅物业承担;2023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期间的100元以内的配件由原告春雷机电免费提供。据此,本院认为,案外人淮阴区精超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部开具总价475元的电子发票载明的配件单价在100元以下,应予扣除。至于案外人***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配件费用在100元以下,不应扣除。故本院认定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春雷机电服务费52808元(53283元-475元)。对原告春雷机电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春雷机电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涉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退还费用的千分之二/日、千分之三/日支付违约金,现原告春雷机电自行调整为按7000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高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28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23元,由被告江苏高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高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本判决(裁定)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