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湖北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茅箭执字第00829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湖北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北路深圳街永新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城开发区陈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十堰市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