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十堰市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2执异17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城开发区陈罗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深圳街永新新村*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十堰市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豪华装饰公司)与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高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十堰高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十堰高迪公司称,我公司并不是有能力履行而有意不履行。法院超出十堰豪华装饰公司的申请执行请求执行,也超出裁判确认的金额执行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裁定十堰豪华装饰公司立即返还多执行的款项,请求按调解书第一项执行。 本院查明,十堰豪华装饰公司与十堰高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十堰高迪公司共欠十堰豪华装饰公司装修款140000元;二、十堰高迪公司于2013年12月底以前还款70000元,2014年6月底以前还清上述欠款;三、如十堰高迪公司不能按上述约定还款,按原付款说明承担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十堰豪华装饰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264745元、案件诉讼费2183元、2014年7月1日后14万元的利息计算至还清款项为止。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1月自十堰高迪公司银行账户扣划23000元;2018年10月自协助执行单位执行4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上述款项、承兑汇票均已全部由十堰豪华装饰公司领取。2018年10月30日十堰豪华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十堰豪华装饰公司领取执行款项、承兑汇票后已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本案执行程序已终结。现十堰高迪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