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299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男,1989年1021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金世纪A区。
被告:**,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河南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鼎基新城G区7101。
法定代表人:靳仁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瑞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