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6民初1449号
原告:***,1969年2月18日出生,个体,现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072599868E,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纳林河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515823,住址山东省邹城市龙山北路7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三十七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45680784M,住所地邹城市公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第三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三十七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